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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标配布原则要求

更新时间:2022-11-25  |  点击率:1042

内河航标配布原则要求

内河航标配布类别
(1)一类航标配布:配布的航标夜间全部发光。白天,船舶能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能从一盏标灯看到次一盏标灯。

(2)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分段配布。在昼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一类航标配布相同;在夜间不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发光的航标,其标志配布密度与三类航标配布相同。



(3)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比较稀,不要求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形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一座标志的功能应相互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航行。
(4)重点航标配布: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和个别地点配布航标。优良河段一般仅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与条件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船舶需要借助于驾驶人员的经验利用航标和其他物标航行。
航标配布应当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具体航行条件,简单明了地指出安全、经济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

配布航标应注意与浮标之间的有效结合,务使每一座标志发挥最大作用。由于岸标作用可靠,受自然界影响导致失常的因素比浮标少,因此应注意发挥岸标的作用。设置岸标时,可根据各河区具体情况规定岸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俗称:作用距离),该值自标位处的水沫线起算。



设置侧面浮标时,应保证在航道同一侧相邻的两座浮标或同一侧相邻的浮标与岸标规定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的相连直线内,不得有小于维护水深或揭示水深的碍航物存在。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规定某些浮标和水中灯桩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自该标标位处起算)。
侧面浮标设置地点的水深,可根据各个水位时期的不同维护水深而统一变更。在水位上升时期,侧面浮标的设置,应在保证维护水深的前提下,适当将航道放宽。在水位下降时期,可逐步缩窄,保持维护水深。深槽河段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一般为航道标准宽度的两倍。如果沿岸航道宽度小于两倍航道宽度时,必须在碍航物近航道一侧设置侧面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在水面宽阔的河道上,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可以放宽,但最大不超过枯水河面平均宽度的三分之一。洪水期,河面增宽,水深、流速增大,因此,必须注意标示出淹没的河岸、岛屿和其它碍航物,并及时开辟经济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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